(五)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合作。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实行全方位开放,最大限度地吸引国内国外资金、技术、人才来新疆进行地质矿产风险勘查开发。合作、合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应依照规定,实行项目登记、区块管理,中方合作勘查单位必须具获有国家勘查资格证的地勘行业找矿单位,地、县应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服务;当合作勘查获得有价值的商业性矿床,转入合作、合资开发时,应鼓励地、县参与合作、合资开发。
对于招商引资的矿产勘查开发项目,要简化审批、办证程序,并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的许可范围内,给予外商、国内投资者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六)大力扶持发展乡镇矿业。要坚持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发挥乡镇矿业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就地就近、农矿结合的优势,将矿业技术引入乡镇矿业,引导乡镇矿业走联合开采、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的矿业发展道路,使之与国有矿山协调发展。
(七)建立、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多渠道投资体制,增加地质矿产业的有效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资体制,一是依靠行业部门多出地质找矿成果和提供好的矿业开发项目,多渠道争取国家增加投资;二是自治区地方财政挤出一点,与中央财政投资搞“拼盘”,增加投入;三是依据自治区47号令保证中央财政返还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用于地矿工作;四是依法托资源优势发展矿业,增加矿业资本积累,滚动勘查,滚动开发;五是招商引资合作、合资勘查开发。
(八)认真清理“三乱”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减轻矿产勘查开发单位(企业)的不合理负担。除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取的税费之外,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的各类收费,应立即停止执行,凡没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收费,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可以拒交。
四、依法强化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促进自治区地质矿产业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强化管理,必须同步与统一,必须全面深入贯彻实施《
矿产资源法》、《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
(一)坚持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多次指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不是那一个地方,不是省,更不是市、县”。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中央的授权范围,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或变相非法买卖矿产资源,决不能侵害国家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