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纳入合同管理。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有偿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和非农用途,严禁在承包地内取土、建房、建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办法,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县乡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土地承包使用和有偿转包、转让具体办法。
八、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林木、草场、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和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九、严禁借调整土地之机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除工副业、果园、鱼塘、“四荒”等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农村其他集体所有的耕地,其承包费都属于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范围,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
十、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25号令),把续订土地承包合同和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依法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农业合同的续订、鉴证、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坚决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土地和其他农业承包合同一律采取规范书面合同形式,明确承包者的具体责任和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必须严格按合同办事。一方面,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承包合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查处。另一方面,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包合同规定义务的,应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