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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要全面推行草、畜双承包到户,推行草原有偿承包。与牧民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中,应包括草场保护、开发、利用等内容。牧民承包的草场,有条件的应鼓励引导建设饲草饲料基地。草场承包时,应充分考虑到牧民定居、小区建设和畜群进出、转场等需要,预留畜群牧道。
  六、加强农用土地开发利用管理
  水土资源开发是新疆农业发展的潜力和优势所在。随着国家棉等基地建设,必将进一步扩大水土资源开发的规模,加快开发速度。要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保持水土平衡,以水定地、水利先行的原则;坚持农林牧副渔各业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开发与治理相结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垦土地应保证有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营造防护林。水土开发要注意农牧结合,安排好畜牧业的发展。
  新开发的土地,实行国家、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谁开发谁拥用经营权。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水”等水土资源可在明确权属关系,确定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统一组织对其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租赁、拍卖,进行农业综合开发。鼓励区内外国有、集体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宜农荒地,并允许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从事农用土地开发经营。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依法保护开发者权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四荒”等开发,在3-5年内不承担定购任务、集体提留统筹和农业税,期满后应依法照章承担定购任务,交纳有关税费。
  要严格依法执行土地开发前申报审批制度、发放土地使用证制度和开发后验收制度,严格依法界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开发利用荒地资源。
  对社会组织、各类经济实体和农村开发大户利用乡村集体水资源、水电路设施开发水土资源的,除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等以外,还应交纳一定的占用补偿费以便统筹安排用于水利基础设施维护、更新、改造。对社会组织和各类经济实体等开发国有荒地,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管理。
  由乡、村集体统一组织,并主要由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使用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开发的土地,应优先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经营能力的贫困户和少地户耕种。
  七、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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