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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严禁发包方借延长土地承包期之机大幅度、大范围调整土地,多留机动地。机动地占地总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1988年以来国家大力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新开发的土地,由投资者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不计入机动地比例。要加强对机动地的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禁机动地收入不入帐,由少数人多包多占,搞人情承包或层层转手高价转包。
  在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各地要注重不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因地制宜坚持“五统一”经营形式,充分发挥其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作用。
  二、实行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地要继续提倡推行。已经实行这一做法的地方,要积极开辟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尚未实行这一做法的地方,也要注意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对于确因人口增加较多,集体和家庭均无力解决就业问题而生活困难的农户,应尽量通过集体组织开发宜农荒地、荒滩的办法照顾性的帮助解决。也可以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适当调整因迁移外地、农转非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新增劳动力或困难户。这种小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5年。严禁以人口变化为理由,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随意在村、组大范围内调整土地。
  三、严禁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搞“两田制”
  我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大多数农民仍将以土地经营为主,农村二三产业还不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缓慢,总体上尚不具备推行“两田制”的条件,不能强行“两田制”。严禁收回承包土地或频繁调整承包地来增加集体积累田、租赁田。今后发展集体经济、解决人地矛盾,主要通过组织新的水土资源开发,发展多种经营和二三产业来解决。
  四、稳定和完善林果渔业等专业承包
  果园、林带、鱼塘等专业承包项目的承包关系也应尽量保持稳定。实行招标承包,优先承包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民,不得打乱平均分包。林果业生产周期长,生态效益显著,可以比耕地承包期更长一些。对宜林荒地经营林业,开发性造林,承包期可以延长到50年。土地承包要注意处理好农村各业协调发展。从林果业等专业承包收入变化波动比较大的实际出发,在确保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实物产品形式或收益递增的办法计取承包费。
  五、完善畜牧业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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