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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四)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可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但应通知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五)无户口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六)从外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区落好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七)由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在安置单位登记;
  (八)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现工作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登记。
  登记并经审查合格的选民,发给选民证。选民证是参加选举的证件,不能作为申报户口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应经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列入选区选民名单,参加选区的选举活动。
  第三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投票选举之前,对选民要进行一次核实,变动名单应予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由选举委员会于三日内作出决定,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提名,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选区进行。
  (一)人民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应是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为广大群众所信任的公民;
  (二)各正常、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三)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第三十五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应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讨论,民主协商,严格依法办事,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不得把持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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