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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10修正)(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3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1989年10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其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直接选举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基层政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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