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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和村民小组提出,村党的组织、群众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由村选举领导小组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分设票箱进行。年老、病残、行动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外出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必须有过半数选民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四条 选举结果,经村选举领导小组确认有效后,应当向村民宣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牧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结合牧区特点,从实际出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可以分片或者设流动票箱投票选举。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撤销职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村民会议补选。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或者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 村民会议

  第二十八条 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民过半数或者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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