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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0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业行政机构及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滩涂等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重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章 渔业行政机构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渔业工作。州、地、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生产建设兵团的渔业是自治区渔业的组成部分,其渔业行政执法受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养殖水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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