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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8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1990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乡、镇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
  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从主席团成员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和方式由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的办法》规定。
  常务主席与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同等职级。
  二、常务主席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
  (二)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三)检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乡、民族乡、镇人大、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并向主席团汇报;
  (四)宣传法律和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
  (五)列席乡、民族乡、镇政府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
  (六)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学习、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定期召开代表小组组长会议,交流代表活动情况,组织代表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代表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监督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单位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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