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遇有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严重治安和刑事案件、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集会地点、行进路线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除申请参加的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参加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他人参加。
  第十六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金黄色绳带标志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参加者不得逾越:
  (一)县级以上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狱、看守所;
  (三)军队驻地和其他要害部门;
  (四)生产建设兵团及所属各师(局)领导机关;
  (五)县以上各地广播电台(站)、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第十七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边境地带、对外开放口岸的区域和乌鲁木齐市人民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乌鲁木齐时间早六时至晚十时。
  第二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平地进行;
  (二)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设施;
  (三)严禁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禁止沿途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散发宣传品,不得发表和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五)不得以任何手段诽谤、侮辱他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