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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198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
 (1988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二、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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