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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83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遵循中央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要大力加强、改善立法机关的精神,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兄弟省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情况,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除进一步健全1980年已经成立的法制委员会外,再设立民族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委员会,作为自己的工作机构。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共九人到十一人。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专职委员按分工参加各委员会为组成人员外,再遴选部分有业务专长、有事业心的人员为组成人员。
  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各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各委员会按照分工,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二)各委员会按照分工,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三)法制委员会对需要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和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统一制定计划,进行综合研究;其他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草拟有关的法规草案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法规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交由法制委员会综合,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法制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单位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负责组织讨论,提出报告。
  民族委员会对各自治州、自治县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的自治条例,进行研究,提出报告。
  (四)各委员会按照分工,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议、规章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研究,对其中被认为同国家宪法、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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