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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农垦区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8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在农垦区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1981年7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奋生《关于成立五个农垦区检察院的提案》,决定:
  一、批准设立阿拉尔、图木休克两个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职权,分别由阿克苏检察分院和喀什检察分院代管。
  二、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二条的精神,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成立前,可由州革命委员会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北屯垦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五家渠垦区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里木垦区设置人民检察院的问题,可按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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