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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1980年1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自治区的法制工作,特别是民族立法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12月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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