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向市场化、法制化和信息化发展,我区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切实转变职能,下大力气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和各大中专院校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同时要加强对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的调整和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服务。
毕业生就业信息工作,是推进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手段,收集、发布供求信息,要尽快实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的计算机上网和联网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七、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国情和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和职业道德等教育,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继续做好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八、具体政策和规定
(一)对于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毕业生及委托、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本人申请“自主择业”,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审核批准,缴纳培养费和违约金后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已经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违约者,由学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缴纳违约金,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二)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毕业生(含并轨生、自费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毕业生来源市县列入就业计划,由当地政府安排或推荐就业,在两年之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按有关规定调整改派。
(三)区内毕业生表格发放、派遣、调整改派及自费就业等就业手续均由学校统一审核办理,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毕业生有关就业事宜。不具备国家派遣资格的毕业生(成人、计划外自费生、职业中专班、不包分配班),学校不得发放由教育部和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
(四)毕业生收费项目原则上只限于收取培养费和违约金两项,具体按自治区教委、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宁教(人)发〔1992〕20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