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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自治区1999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录用应届高校优秀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或安排相应的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
  要鼓励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就业部门的限制,疏通中间环节,消除各种障碍,对已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放行和接收。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做好人才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等单位接收毕业生,对毕业生到这些单位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创造条件、给予帮助。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后,其人事关系和工资档案等统一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合同期内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其户口关系凭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证明及聘用单位的证明办理。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期间,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调整档案工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业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五、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各大中专学校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冲击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更不允许其它中介组织和个人未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同意,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外省区在我区区属院校招聘毕业生,须征得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同意,所签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1999年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继续使用教育部和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各有关部门、学校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自治区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要依照有关规定对乱收费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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