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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设计单位必须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对承担的设计项目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未按合同提供施工图纸而影响工程建设的,应视情况扣减设计费。设计单位必须选派熟悉业务的设计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施工出现的技术问题。
  (十六)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由国家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严禁无证施工和越级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并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自行完成,不得转包,严禁挂靠承包。凡违反此规定的,项目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承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全区范围内的工程投标权。
  (十七)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十八)加强概预算工作的管理。项目概预算应包括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三部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计划部门认可的标准定额,打足投资,不留缺口,控制工程造价和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静态投资超过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0%的,要报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对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一律不得超概算,否则,超支部分由项目法人自筹解决。
  (十九)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和金融部门要有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措施,对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存在工程质量隐患,缺乏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五、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政府监督。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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