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九)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工程质量控制放在首位,对施工全过程要采取旁站、巡视和平等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违反监理规定、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一经发现,要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十)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十一)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实行“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必须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自治区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要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
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四、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
(十四)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十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严禁无证设计和越级设计。工程勘察单位要对现场进行全面踏勘,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范围、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可研报告一经批准,其投资估算应作为工程造价和设计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凡因设计单位的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要扣减设计费。若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浪费的,要通报批评,设计资质认证部门还要降低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