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凡自治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由自治区计委、经贸委审批或由自治区计委、经贸委预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按规定应由市、县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项目审批程序办理。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的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六)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达不到规定深度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七)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
(八)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和竞选,特殊工程需要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发包单位认可,且只能进行一次分包,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