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自行确定。要本着既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要与自治区的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相衔接。
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足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川区主要由各市、县财政负担;山区八县,自治区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给予补贴。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要编制决算,送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五、要倡导社会互助,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帮助保障对象。要注重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继续抓好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程,切实做好失业救济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防止把其它保障对象直接转移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