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2月27日 宁政发〔1999〕22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妥善解决我区城市居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为了确保“九五”期间在全区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已初步建立这项制度的银川市、石嘴山市,要进一步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市、县,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务于1999年6月底前建立起这项制度。
二、要正确把握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安民工程”,为了把好事办好,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具体操作;
(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保障经费分级负担;
(三)从实际出发,低标准起步,保障城市贫困人口最低层次的生活需求;
(四)实行动态管理,掌握动态对象,制定动态标准,补足动态差额,实施动态监控。
三、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