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救助的对象是农村农业户口中既无劳动能力(无法通过劳动实现自救)、且生活保障困难的特困户(不含现已确定的五保对象)。据统计,目前全区有7万人左右。救助范围川区应控制在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0.8%以内,南部山区应控制在农业人口总数的2.5%以内。各地在实施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确实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确定具体的救助对象时,要采取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方法进行。审批后要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张榜公布。对救助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核。
四、要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救助标准
按照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农村最低生活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00斤粮、100元人民币;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年人均差额补助200元人民币。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救助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各地的最低生活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五、要认真落实农村最低生活救助资金
实施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自治区从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中划拨核定资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川区县从本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安排资金总额的30%;山区县从本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安排资金总额的15%,另外15%由自治区从区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予以安排。上述救助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为了保证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要及时提出下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存入专户,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六、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是一项政府行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落实救助资金,并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检查、审计,保证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都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主动配合、支持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工作。基层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是实施最低生活救助工作的基层组织,在实施这项制度的过程中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组织和机构的领导,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