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全区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宁政发〔1999〕21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妥善解决我区农村无劳动能力者的生活困难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是改革传统的社会救灾救济方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基本生活的重大举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这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于依法保障农村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二、要正确把握农村最低生活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的原则。建立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制度是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要积极实施。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低标准起步,逐步调整的原则。建立农村最低救助制度,既要着眼于保障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又要与当地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从解决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最突出的生活困难入手,保障救助对象最低层次的生活需要,使之有饭吃、有衣穿,不挨饿、不受冻。
(三)多种救助形式相结合的原则。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应采取多种形式,可以差额补助现金,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成品粮的办法。要把生活救助和制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结合起来。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要实行动态监控,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对救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及时予以调整。
(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和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
三、要严格掌握农村最低生活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