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的设立,实行“两证一照、先证后照”的审批制度。对未办理印制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出版物印制许可证。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应向自治区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批准手续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申请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核发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应向所在市、县(区)文化、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制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学习和用于交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写和印制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规定》执行。
四、广告宣传品的印制,依照《
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商标标识的印制,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六、印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图表等,须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批准,按照国家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办理准印手续,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印许可证》的定点单位印制。
七、国家标准信封的印制,应向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后方可印制,并接受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八、印制宗教用品的,须由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发准印证。
九、从事书报刊总发行和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经审核报批,发给经营许可证;从事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邮政部门负责征订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依照《
邮政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