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 宁政发〔1998〕82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7年1月2日和3月8日,国务院总理先后签署了国务院210、212号令,发布了《
出版管理条例》和《
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分别于1997年2月1日、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推动新闻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对坚持出版工作的正确方向,规范出版、印刷和发行行业行为,促进出版业进一步繁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施行
《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出版、印刷行业的管理,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依据
《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全区出版、印刷、发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保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业务指导。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各行署、市、县(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版、印刷、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出版单位的设立和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依据
《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