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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河东机场净空保护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河东机场净空保护的规定
 (1998年11月23日 宁政发〔1998〕103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国发〔1993〕92号)和建设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建规〔1996〕339号)有关规定,结合银川河东机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场净空要求
  (一)端净空:其长度由跑道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二)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三)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四)外延面:以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五)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六)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二、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其它物体;
  (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它物种;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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