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垦贺兰山沿山地区15度以上陡坡地的;
(三)向黄河、行洪沟道、蓄(滞)洪区、输(引)水渠、排水沟、湖泊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垃圾的;
(四)占用或者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八条 银川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为:
(一)贺兰山山区(以下简称山区);
(二)西干渠以西(包括银西各蓄、滞洪区)至贺兰山洪积扇的干旱草原区(以下简称干旱草原区);
(三)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分布的固定或流动沙丘地(以下简称风沙区);
(四)黄河西岸河滩地(以下简称河滩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采用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奖励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有计划地封山封沙、围栏封育,保护和扩大植被面积。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内禁止挖药材、铲草皮、烧生灰、烧砖瓦。
在贺兰山崩塌滑坡、黄河塌岸等危险区内禁止取土、挖沙、采石。
第十二条 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集体所有的荒坡地,必须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垦荒坡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垦。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国有荒坡地,必须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开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