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8年10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1月12日
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热应逐步实现向集中供热过度。供热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实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营供热的单位及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供热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城市供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总结交流供热管理的经验,推广供热行业的先进技术,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三)处理与供热有关的纠纷;
(四)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五)受市建委委托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供热面积相适应的供热设备,供热设备必须能够正常使用;
(二)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等人员;
(三)有满足正常供热需要的资金;
不具备供热资质的单位可委托有供热资质的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单位应持建设方案及审批文件到市建委备案。
第七条 供热外网应由供热单位统一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