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应符合公安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地向市安监站报送《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施工企业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建委及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检察机关、工会、市安监站报告;
(一)一般伤亡事故24小时以内;
(二)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在2小时以内;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和制度,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
施工企业职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和制止。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业工会和施工企业职工对建设施工安全依法进行监督。
施工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由市安监站提请市建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或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及在事故抢险中作出贡献的;
(三)在建设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由市建委依照《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由市建委依照《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