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业资料档案,加强对内业资料的管理。
内业资料档案应设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内业资料档案管理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
(二)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费计划及实施情况;
(三)合同工、季节工安全教育档案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档案;
(四)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方案;
(五)安全技术交底、工伤事故处理档案;
(六)安全会议,安全生产活动及班组安全生产活动记录;
(七)起重机械(包括门式架、井字架)架子搭设、施工用电设施等验收记录;
(八)安全隐患整改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安装、使用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在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试验,经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维修、保养、以保证其完好、安全;
(四)现场专用起重机械与施工用电梯的安装使用应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现场内临时用水、用电的管线敷设和道路的修筑;
(二)场内施工道路应坚实、平坦、整洁,在施工过程中保持畅通;
(三)施工现场周边应设围栏或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沿街工程应按建设部施工安全标准进行全封闭;
(四)施工区域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应齐全、整洁、醒目;
(五)施工现场物料要堆放整齐,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统一清运,危险区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七)施工现场应设公厕,并保持卫生;
(八)施工现场内灶房、灶具应清洁卫生,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
(九)保证供应清洁、卫生的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