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需要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外形作较大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没有设计方案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一)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使用计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
(三)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开展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四)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安全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经理(厂长)应经市建委进行安全管理资格认证后,方可从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业经理(厂长)对企业施工安全负第一责任。
第四章 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及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选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一定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法规的人员担任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安全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
(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对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有权暂停其作业,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
(五)监督检查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六)检查验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龙门架、塔吊、施工用电等。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一)对录用的合同工、季节工要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准上岗;
(二)对架子工、电工、金属焊接、起重工等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