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安监站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申报企业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四)负责本行业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
(六)对施工现场防护用品及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情况;
(八)配合市建委、劳动、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九)及时汇总填报工伤统计报表。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到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市安监站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工安全受监登记表》,经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办理施工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改正。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经市安监站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由市安监站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做出评定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评定结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审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电力设施及地下管线资料;
(二)拆除建筑物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