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4日)废止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10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1月12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房屋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土木工程、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为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安监站依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安全检查。
市安监站设专职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考核取得《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