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凡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各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和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根据合同约定并经市质量监督站核定为优良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总造价的3%-5%奖励施工单位。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出色完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
(三)发现并及时排除质量隐患,为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做出贡献的;
(四)在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方面成绩突出的。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依照《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依照《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依照《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