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应条件和能力,并经国家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经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提倡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建造优质工程。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质量监督站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执行国家法律、规范、技术标准等,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三)对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建筑材料、设备和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质量抽检;
(四)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
(五)监督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六)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七)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必须到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每年四月底前统一办理监督注册登记。
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的工程不得开工、生产厂家不得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