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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生产销售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8年9月30日 银政发〔1998〕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银川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请按修改后的内容贯彻执行。

             行政规章的修订内容

  一、银川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去掉原标题中的“暂行”两字。
  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条中的“汽水等”修改为“其它冷饮饮料(包括纯净水)等”。
  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六)项和第十二条中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都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项中的“标准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冷饮食品卫生指标执行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冷饮食品理化指标执行〈宁夏冷饮食品分级规定〉的B级以上标准,其中冷饮饮料的理化指标执行生产企业在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第(五)项后增加“使用添加剂应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第十条第(八)项修改为:产品包装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所贴标签按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修改如下:将第一、第二两款合并为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将原第三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增加新内容为第三款,增加的内容为:“对外埠生产销售冷饮食品的企业需在本市设立销售机构的,实行《冷饮食品准销证》制度,由设立销售机构者向食品工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食品工业办公室会同技术监督、卫生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查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者,市食品工业办公室发给《冷饮食品准销证》。取得《冷饮食品准销证》后,方可申办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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