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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1日)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0月6日 宁政发〔1998〕76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未满周岁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院证明、结婚证(非婚生婴儿凭父母子女关系公正书)、计划生育证明(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凭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理决定)、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各地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在城市有常住户口、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并在银川市居住5年以上,在石嘴山市、吴忠市居住3年以上的公民,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城市与其共同生活3年以上的配偶(以暂住登记为准)、以及需要到城市投靠其子女生活的60周岁以上父亲和55周岁以上母亲,准予在上述城市落户。上述城市公安局可依照当地实际情况分批分期凭本人申请、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审核意见、入户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进行审批。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批准文件办理入户手续。涉及农转非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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