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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政协工作联系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政协工作联系的决定
 (1998年9月22日 宁政发〔1998〕71号)


  为了在政府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政协工作的联系,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积极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各级政府制定重大方针、政策,审议重要行政规章,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等方面采取重大决策,审定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等意见时,应提前与同级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意见。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检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情况,组织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某方面进行考察、调研,对廉政建设、行业纠风等问题进行检查时,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
  三、各级政府召开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市、县、区长)办公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同级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列席。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和有关专业性会议,应邀请同级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四、各级政府一般每半年向同级政协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如有特殊重大情况,可随时通报。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同志,应根据同级政协的约请,向政协常委会议或政协委员通报某方面工作情况,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协同海外联系面广的优势,积极支持政协开展海外联谊活动。自治区政府组织的重要出访和外事活动,可视情况邀请自治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参加。
  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与协商,及时向对口联系的政协专门委员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以便他们了解情况,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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