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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的规定
 (1998年8月17日 宁党办〔1998〕38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区直机关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按照中纪委《关于切实抓好清理通讯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纪办发〔1998〕3号)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电话安装使用中的不正之风,根据我区实际,现对全区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及话费支付
  (一)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按照干部级别和工作需要确定。
  自治区、地(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副厅级(含副厅级)以上干部、县(市、区)党政机关正、副县级现职干部可公费安装住宅电话一部(不含党政专用电话)。夫妇双方均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只安装一部电话。凡符合本规定安装的住宅电话,一律过户到个人名下。
  (二)住宅电话话费实行“限额补贴、超额自负、由个人向电信部门交付”的办法,补贴限额为:
  1、自治区省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110元。
  2、自治区、地(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厅级现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80元;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每人每月60元;厅级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现职处长每人每月40元。
  3、县(市、区)党政机关正、副县级现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50元。
  4、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每人每月40元。
  (三)凡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干部,本人去世后住宅电话可留给配偶使用,半年内补贴标准不变,半年后按配偶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二、移动电话的配备和管理
  (一)移动电话按工作需要和可能配备。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移动电话,由机关办公厅(室)统一管理调配使用,也可以相对固定使用。
  (二)区直厅级单位,地(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可从现有移动电话中留1-3部作为公用;行政编制超过100人的单位,配备数量不得超过行政编制人数的4%;个别工作性质特殊的单位,可酌情增加,但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同级纪委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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