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锅炉安装许可证》或未经批准安装锅炉或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安装锅炉的,对安装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锅炉使用单位未办理审批手续安装锅炉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锅炉安装单位将锅炉安装工程转包给无《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转借《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对持证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锅炉安装前未办理安装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对锅炉安装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五)锅炉安装单位的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无证上岗或超出批准范围和时间操作的,对锅炉安装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因安装失误、违章指挥等原因,发生锅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安装单位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998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政发〔1998〕73号关于修改《
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锅炉安装许可证》或未经批准安装锅炉或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安装锅炉的,对安装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锅炉使用单位未办理审批手续安装锅炉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锅炉安装单位将锅炉安装工程转包给无《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转借《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对持证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锅炉安装前未办理安装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对锅炉安装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五)锅炉安装单位的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无证上岗或超出批准范围和时间操作的,对锅炉安装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