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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修正)[失效]

  第二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组成施工联合组织承担施工任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组成紧密型联营施工企业的,应承担与联营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二)组成非紧密型施工联合组织的,应以联合组织的名义承担工程任务,承担工程任务的范围不得超越联合组织中最低等级企业的经营范围,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 跨地、市、县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施工企业都要建立《营业管理手册》,记录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承包业绩、违纪行为等。
  《营业管理手册》是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的重要依据,在每年年检时,随《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一并送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取消资等级。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或年检的;
  (三)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依法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施工企业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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