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修正)[失效]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具体年检方法、步骤,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确定。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并在《宁夏日报》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

第三章 工程承包管理

  第二十条 等级施工企业应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从事工程承包活动。
  非等级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分包和提供劳务。
  第二十一条 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要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总承包企业必须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造价以及交付使用后的保修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以及不具备承接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一、二级施工企业可以到外省独立承包工程,三、四级和非等级施工企业可以到外省向总包企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
  到外省承包、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必须到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办理外出施工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区外施工企业来我区施工,或与我区施工企业联营、分包建设工程或为我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应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施工企业来宁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我区境内,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可以跨地、市承包工程、中级施工企业可以在本地、市范围内承包工程,非等级施工企业只允许在本市、县范围内承包工程,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可不受地区限制。
  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个别施工企业的活动范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