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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修正)[失效]

  第七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件;
  (四)企业待证上岗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
  (五)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资料;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总账、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工程成本账;
  (七)当地建设银行出具的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资信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在我区的施工企业资质待级,由其在我区的主管单位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属一级施工企业的,报建设部审批;属二、三、四级施工企业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审批;属非等级施工企业的,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地方一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三)地方各专业一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专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四)地方二、三、四级及非等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地方各专业二、三、四级及非等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凡属建设部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资质等级申报表,报送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备案;凡属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审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非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审查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十条 《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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