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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宣布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正)
 (1991年5月11日宁政发〔1991〕53号发布 根据1998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政发〔1998〕73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包括建筑、冶金、有色金属工业、机电设备安装、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核工业、火电及送变电、煤炭工业、建材工业、林业、水利水电、铁路工程、交通、邮电、地矿、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有线电视建设的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四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全区施工企业的资质。
  自治区 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资质。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私营企业;
  (五)在我区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建设部规定执行,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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