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