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