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