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同办理“农转非”户口一样,使用非农业居民户口簿,办理市镇粮油供应关系,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原在试点镇区域居住,不符合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农民,仍按农业人口管理。
小城镇常住户口的迁移,执行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五、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改革的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试点工作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注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各地不得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落实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反规定审批城镇常住户口、借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予以注销,并给予相应处理;对无理取闹或者借机闹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有关问题,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做好工作。对群众举报的落户不正之风,要严肃对待,认真查处,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本方案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长期以来,农村户籍管理工作一直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机构不健全,没有专人管理;户籍登记制度不严密,出生不报户,死亡不注销等问题十分突出,造成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影响了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前,我区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村户口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为贯彻《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完善我区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