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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平罗县   城关镇    (非农业人口 2.8万)
  中卫县   城关镇    (非农业人口 4.5万)
  吴忠市   吴忠镇    (非农业人口 6.7万)
  固原县   城关镇    (非农业人口 6.3万)
  中宁县   城关镇    (非农业人口 2.4万)
  贺兰县   习岗镇    (非农业人口 2.1万)
  永宁县   杨和镇    (非农业人口 1.9万)
  二、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在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
  (四)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以及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五)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和指标使用
  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小城镇落户审批表》一式两分。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县(市)公安局坚持集体审批的原则,批准后要下达批准文件,抄送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确定实际需要指标数量,报自治区户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县(市)应按下达指标数办理,不得突破。
  四、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有居民一样对待。
  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方、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过去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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