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国有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于过去拖欠的离退休费,要逐步补发。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努力提高收缴率。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要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形成财政、银行、社会保险机构相互监督的机制。要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推进社会化进程。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开提前退休的口子,已经开了口子的要立即纠正。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完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和市场就业机制,规范企业招工和辞退行为。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乱收费,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
要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职业介绍网络和信息网络。重点办好各市、县(区)的职业介绍机构,形成包括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站)在内的职业介绍服务体系,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就业指导,并实行免费服务。
各类单位招用工人,必须进入劳动力市场,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职业介绍部门要做到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招收录用、合同鉴证、养老、失业保险一体化运作,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一条龙”服务。对用人单位要实行空岗报告、招聘广告审查等制度,并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歧视下岗职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财力予以安排。各地要针对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周期短、见效快,并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转业转岗训练,突出技能操作、创业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培训,对于要求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的下岗职工,劳动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适当减免培训费。对新办的转业、转岗培训中心三年内免收各项地方税、费。对承担再就业任务的培训机构所取得的转业、转岗培训收入三年内免征各项税、费。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